中國政法大學鼓勵捐資助學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學校的發展與建設,增強學校綜合實力,改善學校辦學條件,鼓勵和吸收社會各界參與學校建設,為學校發展捐資助學,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捐贈金額累計在1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的捐贈者,享受以下權利。
(一)捐助金額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者或捐贈同等價值實物、有價證券者,獲得“中國政法大學教育發展杰出貢獻獎”和校長顧問、榮譽校友等稱號,可被聘為學校董事,載入校史,并可在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為捐助項目或學校大型單體建筑(教學樓、圖書館、科研樓、禮堂、學生公寓、交流中心、辦公樓等)冠名;
(二)捐助金額達到500萬元及以上者或捐贈同等價值實物、有價證券者,獲得“中國政法大學教育發展杰出貢獻獎”和校長顧問、名譽校友等稱號,可被聘為學校董事,載入校史,并可在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為學校的學術報告廳、大教室及大型會議室等冠名;
(三)捐助金額達到100萬元及以上者或捐贈同等價值實物、有價證券者,獲得 “中國政法大學教育發展特殊貢獻獎”,可被聘為學校教育基金會理事或者獲得校長顧問、名譽校友等榮譽稱號,載入校史,并可在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為學校教室、圖書館閱覽室、模擬法庭及學校高端論壇等冠名;
(四)捐助金額達到30萬元及以上者或捐贈同等價值實物、有價證券者,獲得“中國政法大學教育發展貢獻獎”或校長顧問、名譽校友等榮譽稱號,并可成立由捐贈者命名的獎助學金或冠名由學校組織召開的學術研討會、校園文化活動等;
(五)捐助金額達到10萬元及以上者或捐贈同等價值實物、有價證券者,頒發捐贈紀念獎牌,并可成立由捐贈者命名的獎助學金;
(六)1萬元及以上者或捐贈同等價值實物、有價證券者,頒發捐贈紀念獎牌及紀念證書。
第三條 對于有意支持和捐贈學校教學、科研、學科建設事業的捐贈者:
(一)捐助金額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或捐贈同等價值實物,并承諾自第二年起10年內每年提供200萬元以上建設經費的捐贈者,可在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根據其意愿為學院冠名。同時,被聘為該學院名譽院長和學校董事,獲得“中國政法大學教育發展杰出貢獻獎”,載入校史。
(二)捐助金額達到500萬元及以上或捐贈同等價值實物,并承諾自第二年起10年內每年提供100萬元以上建設經費的捐贈者,可在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根據其意愿為研究院冠名。同時,被聘為該研究院名譽院長和學校董事,頒發“中國政法大學教育發展杰出貢獻獎”,載入校史。
(三)捐助金額達到100萬元及以上或捐贈同等價值實物,并承諾自第二年起10年內每年提供20萬元以上建設經費的捐贈者,可在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根據其意愿,為學校研究所或研究中心冠名。同時,被聘為學校教育基金會理事,頒發“中國政法大學教育發展特殊貢獻獎”,載入校史。
第四條 捐贈者對捐贈款物的用途有特殊要求的,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準許的范圍內,由捐贈者與學校協商后確定。
對于未指定意向的捐贈,將統一納入學校教育基金會,投入到學校急需建設的重大項目。
第五條 對提供捐贈的單位及個人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準許的范圍內,可優先享用學校的教學、科研等優質資源,優先享有開展戰略合作、共建等機會。
第六條 對于為學校牽線搭橋,吸引社會力量為學校捐資助學的教職員工或校外人員,學校將給予一定形式獎勵。
第七條 本辦法自校長辦公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中國政法大學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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