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大學教育基金會
證書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本單位的證書管理工作,確保證書的法定性、權威性、效用性和安全性,制定證書管理制度。
第一條 《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由專人負責保管。
第二條 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妥善保管、忠于職守,不得偽造、涂改、損毀、出借、轉讓、出租。
第三條 登記證書上所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時,必須及時上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更換。
第四條 證書如有遺失或污損,必須及時向秘書長匯報,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領、更換。對于證書遺失還要在報刊上刊登遺失作廢聲明。
第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教育基金會
201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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